旅游市场典型案例: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山东某旅行社组织14名游客参加崂山旅游,以不合理低价招揽游客,诱骗消费,并通过指定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方式收受回扣、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法律依据
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三、处罚决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90元、罚款3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5日的行政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15日的行政处罚。
四、案例警示
此类案件警示我们:所谓“不合理低价游”本质是通过购物回扣牟利的违规模式,游客极易被诱骗消费,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山东该旅行社的案例正是这一违法行为的典型体现,最终被依法处罚,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旅游市场乱象的零容忍态度。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切勿贪图“低价”“免费”等宣传噱头,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旅游产品往往暗藏强制或诱导消费陷阱,需多加警惕。若在旅行中遭遇强制消费,应保留宣传资料、聊天记录、购物凭证等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旅行社和导游必须依法合规经营,任何以牺牲服务质量换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证照的法律后果。
来源: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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