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鹤峰县旅游产业“引客留鹤”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版来啦
为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及"规范地方财政奖补政策”等新的政策要求
确保我县旅游产业奖补政策
合法合规、与时俱进
县人民政府对2026年3月18日印发的
《鹤峰县旅游产业“引客留鹤”奖励办法》
进行了修订完善
于2026年10月8日出台了新版
《鹤峰县旅游产业“引客留鹤”奖励办法》
快来一起了解一下
新的奖补政策吧


鹤峰县旅游产业“引客留鹤”奖励办法

鹤峰县旅游产业“引客留鹤”
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鹤峰县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有效拓展客源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湖北省旅游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文旅厅关于印发<2025年文化和旅游业“引客入鄂”奖励政策方案> 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法登记注册并依法从事旅游行业的旅行社。
第三条 旅行社组织游客在鹤峰县域内至少游览1个售票类景区并住宿至少1晚的,按25元/人的标准对旅行社给予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印发后,由县文旅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作为具体执行依据。凡申报主体出现弄虚作假、因财务问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或存在重大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较大及以上旅游安全事故、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为重大旅游投诉并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取消奖励资格,不予兑现或追回已发放奖励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至2028年3月18日截止。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文旅局负责解释。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办法从其规定。

鹤峰县旅游产业“引客留鹤”
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鹤峰县旅游产业“引客留鹤”
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湖北省旅游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湖北省文旅厅关于印发<2025年文化和旅游业“引客入鄂”奖励政策方案>的通知》《鹤峰县旅游产业“引客留鹤”奖励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合法登记注册并依法从事旅游行业的旅行社。
第三条 旅行社组织游客在鹤峰县域内至少游览1个售票类景区并住宿至少1晚的,按25元/人的标准对旅行社给予奖励(同一游客每多游览售票类景区1次且每多住宿1晚可叠加奖励,不设上限)。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旅行社于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鹤峰县文化和旅游局提交上一季度的申报资料,资料清单如下:
(一)鹤峰县“引客留鹤”奖励申报资料(封面页);
(二)季度申报汇总表;
(三)一团一档材料(统一编号)。
1.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团队信息中的电子行程单(含基本信息、行程单、游客姓名、游客身份证号等,组团游客电话等涉及商业敏感信息可以屏蔽);
2.售票类景区预约平台核销证明(截图中景区名称、检票人数、日期等信息清晰可见)或《景区线下确认件》;
3.住宿结算发票(发票信息中需注明团队人数)、住宿明细清单(需入住酒店或民宿对照湖北省旅馆治安信息平台游客入住信息确认盖章,包含游客姓名、身份证号、住宿房间号等)。
申报主体需于次年4月30日前向鹤峰县文化和旅游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累计游客申报表》。
第四条 审核与奖励兑现。
(一)审核。鹤峰县文化和旅游局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实施细则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二)公示。审核通过后在鹤峰县人民政府网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兑现。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确定奖励对象和金额,并按年度兑奖。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奖励资格,不予兑现或追回已发放奖励资金。
(一)出现弄虚作假、因财务问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或存在重大财务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旅游安全事故、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为重大旅游投诉并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的;
(三)以“零团费”“负团费”或者“不合理低价游”运作入鹤旅游业务,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
(四)不服从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的。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至2028年3月18日截止。此前发布的实施细则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由鹤峰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实施细则从其规定。

咨询电话

鹤峰县文化和旅游局产业股: 0718-5296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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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酒店等前期出台的配套政策
未发生变化
相关内容附后
一并供大家查阅了解


屏山旅游景区
关于“引客留鹤”补贴方案

为全面响应鹤峰县旅游产业“引客留鹤”旅游惠民引流政策,充分发挥屏山旅游景区核心景区的带动效应,进一步激发外地旅行社组团引流积极性,拓宽客源市场,提升景区客流量与鹤峰全域旅游知名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依法注册登记、具备合法旅行社经营资质、无重大旅游投诉及安全责任事故、与屏山旅游景区建立正式合作关系,并安排游客在鹤峰县内合规住宿场所住宿的旅行社。
二、核心原则
补贴对象、游客人数、住宿凭证均须符合本方案及政府“引客入鹤”政策要求,杜绝虚报、谎报等违规行为。
三、补贴标准
按照合作旅行社自然年度内,组织游客在鹤峰县住宿且游览屏山景区的人数,按照10元/人进行补贴。
四、补贴要求
1.当天入园后入住鹤峰的团队,淡季需在下午14:00后入园,旺季需在15:30后入园。
2.入住鹤峰后第二天入园的团队,淡季需在早上9:00前入园,旺季需在8:00前入园。
3.所有团队实行实名制购票,提前1-7个工作日在票务系统提交团队订单,并填写《团队确认件》(附后)报景区计调部,确认件需备注:入住鹤峰某某酒店。根据上述要求的时间段到景区团队售票处稽核出票并入园。
五、补贴兑付及管理
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核实无异议后,景区财务部通过票务系统将补贴资金折算成门票张数授权到旅行社账户上,不进行现金及授信支付。
若发现旅行社存在虚报人数、伪造票据、重复申报等违规行为,立即取消全年度补贴资格,追回已发放补贴资金,列入景区合作黑名单,终止合作关系。
六、附则
本方案根据政府“引客留鹤”政策确定时间及景区实际运营情况为准。
本方案与《2026年战略合作协议》政策可叠加享受,不冲突、不替代。
最终解释权归鹤峰县宝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附件

END

编辑 | 贺毫
审核 | 张贤文
签发 | 文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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