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院:参加公司组织的海边旅游活动受伤,算工伤吗?
辽宁高院:参加公司组织的海边旅游活动受伤,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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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公司组织的海边旅游活动受伤,算工伤吗?
王某祥等与沈阳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行申211号
✅本院认为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之女王某是一审第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电话销售中心职工,岗位为寿险电销业务。
一审第三人为提高职工销售业绩,根据总公司下发的《销售推动管理办法》,制定每个销售阶段各营业部的激励方案,选拔出当期销售业绩达到方案要求的销售精英,按总公司《销售推动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组织活动、旅游、会议、培训等形式兑现,是对业绩突出员工的鼓励,对业绩较差员工的鞭策。
该次旅游是激励方案活动的方式之一,也是销售激励方案的组成部分,是整个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是一审第三人通过组织、按方案选拔出来的,不是每个员工自愿参加的行为,且此次活动的经费均由一审第三人承担。
故本案一审第三人死亡员工王睿参加的海边游活动系出于工作原因,并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认定工伤的条件。
✅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周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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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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