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过程中意外受伤,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近年来,跟团旅游“热辣滚烫”,很多游客都期待着一个省心省力的精彩假期。
旅游可以放松心情,减轻工作压力,但是旅游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基本案情

刘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该旅行社为刘女士提供西北双飞8日游的旅游服务。后刘女士因旅行社安排不力,在旅游巴士行车过程中受伤,其伤情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其后刘女士以旅游合同纠纷为由将该旅行社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内的各项损失。
案件结果

刘女士因此旅行社的违约行为造成身体损伤,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确属人格权之健康权受损,最终法院判决其主张请求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依法应予支持。
争议焦点

可否基于合同违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刘女士基于合同之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既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也是传统民法理论中的一个争议问题。

破局思路

本案中,刘女士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受到的损害后果严重且损害具有持续性,理应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现刘女士选择旅游合同违约之诉起诉,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支持其主张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法条梳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满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需要三个条件:
1、主要适用于侵害人格权的情;
2、以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为前提;
3、违约方造成非违约方严重精神损害。

总结

吉林臻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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