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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游目的推荐

全域旅游 | @各位游客,出游避坑指南来了!这样玩才安心

admin2026年10月01日 18:44:14国内旅游目的推荐4
全域旅游 | @各位游客,出游避坑指南来了!这样玩才安心

为持续净化旅游市场环境,重拳整治各类旅游违法违规行为,沙坡头区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导游执业乱象、强制消费、无证经营、消费欺诈等行为。在此提醒广大游客,理性选择旅游产品,遇到侵权行为勇敢维权!

01

重点整治以下旅游乱象!

PART 01

导游执业乱象

1. 整治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擅自从事导游服务,伪造、变造、转让(借)导游证件,以及无证人员以“景区讲解员”“户外向导”等名义变相开展导游服务的行为。

2. 整治导游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未按照行程单安排,擅自变更旅游行程、中止导游服务活动、压缩景点游览时间,违规增加购物次数和自费项目以及恶意甩客甩团、服务态度恶劣的行为。

3. 整治讲解中存在内容低俗、歪曲地方历史文化或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讲解中虚假宣传、误导游客的行为。

4. 整治导游带团过程中未履行安全提示义务,在高危旅游环节未规范引导游客操作,以及擅自带领游客进入景区未开发区域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

PART 02

强制消费行为

1. 整治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问题。

2. 整治部分旅行社或不法机构,通过明显低于成本价格招徕游客后,在旅游行程中,通过安排购物活动赚取回扣获利问题。

3. 整治导游在带团过程中,因游客购物消费回扣无法抵消成本导致出现强迫购物、辱骂游客等问题。

4. 整治旅行社虚假宣传旅游商品,强迫、欺骗或诱导旅游者消费问题。

PART 03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1. 整治市场主体未经许可经营国内旅游、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

2. 整治保健品公司、保险公司、本地土特产店等机构以“购物赠旅游”“参保送旅游”等名义,售卖不合理低价游产品,变相组织旅游活动的行为。

3. 整治户外活动公司、户外俱乐部等机构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抖音、小红书等社交媒体渠道,擅自开展包价旅游活动,未履行旅游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4. 整治各类教育机构、培训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以“研学旅行”“亲子游”“夏令营”等名义,开展研学旅游业务,行程安排不规范、未配备专业研学导师和安全保障人员的行为。

PART 04

旅游客运交通违法违规

1. 整治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业务、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个人,提供车辆并收取运费的非法营运行为。

2. 整治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行为。

3. 整治出租车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以及向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车辆倒客的行为。

PART 05

扰乱旅游市场及公共秩序

1.整治在景区周边、高速路口、高铁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揽客拉客,经劝阻无效,采取堵截、尾随、强拉硬拽、反复纠缠等方式干扰游客正常行程的人员。

2.整治非法占用景区停车位、倒卖车辆通行证,组织游客绕路进入景区偷逃门票,以及伪造、倒卖景区门票、车票、游乐项目票等有价票证的人员。

3.整治公然侮辱他人等侵犯旅游者、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的行为。

4.整治妨害政府执法部门、景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企业和个人。

5.整治欺行霸市、恶意竞争、哄抬物价,以及流动摊贩占道经营、兜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6.整治在旅游区域非法摆摊设点、乱丢垃圾、破坏生态环境,以及违规开展露营、烧烤等活动影响景区管理的行为。

02

出游避坑小贴士!

慎选低价团:

“超低价旅游” 大多暗藏购物陷阱,不要轻信 “购物送旅游” 等营销话术。

签订正式合同:

参团务必签订旅游合同,看清行程、收费项目,拒绝口头承诺。

核验资质:

确认旅行社、导游资质,谨慎报名无资质机构组织的研学、户外包价团。

全程留存证据:

“保存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录音、视频,发生纠纷时作为维权依据。

📞 维权渠道请收好

如在旅游途中遭遇强制消费、甩客、辱骂、虚假宣传等侵权行为,请保持冷静,优先固定证据,可拨打12345 政务服务热线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将依法核查处置。

旅游,本该是一场舒心的旅程。重拳整治旅游市场乱象,需要监管部门严管,也需要每一位游客共同监督。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游客:旅游出行、报团参游、预约文旅项目,务必选择资质齐全的正规旅行社及经营主体,主动签订规范旅游合同,仔细核对行程细则与收费标准。坚决警惕“零负团费、超低特价、免费高端出游”等各类消费陷阱,不轻信私人揽客信息。如遇旅游纠纷、违规经营行为,请通过官方正规渠道依法理性维权。

END

编辑:王佳陆

初审:周艳红

复审:雍    梦

 终审:万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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