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一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为持续推进全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深入开展“清浊行动”,有力震慑旅游市场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平稳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向社会公布一批旅游市场执法典型案例。
01
导游在导游活动中欺骗旅游者消费案
2026年1月,导游谭某受西安某旅行社委派,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谭某在执业过程中,虚构“西安千古情”演出的评价,以此诱骗旅游者购买该自费项目,且将旅游团队送至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景区后未全程陪同,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旅游团队的后续行程委托给李某。谭某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谭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导游诱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消费案
2026年1月,导游张某某受西安某旅行社委派,在带团过程中采取对未购物旅游者进行诋毁、侮辱等方式,诱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消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导游张某某罚款5000元。
03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6年4月,咸阳市乾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裴某某以个人名义组织多名学生、老师进行旅游活动,通过个人微信收取旅游团款6800元。裴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咸阳市乾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裴某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
04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6年5月,渭南市澄城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乳制品店组织47人赴黄陵县国家森林公园景区游玩,每人收取99元费用,旅游活动由该乳制品店策划、收费并安排车辆,提供住宿、就餐、游览等活动。该乳制品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渭南市澄城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乳制品店罚款10000元,对负责人王某罚款2000元。
05
虚假宣传招徕旅游者案
2026年1月,延安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大型公益文艺演出、费用全免”为名发布《邀请函》,组织旅游者参加“北京天津大巴五日游”。旅游出团后,实际行程与宣传内容不符,构成虚假宣传。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延安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5000元,对主管人员王某罚款2000元。
来源:文化陕西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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