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发布第三批旅游市场“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典型案例
为持续推进我州“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引导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执业,进一步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现整理公布2026年度第三批旅游市场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26年7月8日伊犁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伊宁市万通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旅行社在未告知旅游者同意的情况下,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伊宁市万通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伊犁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6年6月15日伊犁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上级督办函,反映伊犁源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经伊犁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核查发现,该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规定事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伊犁源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规定事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和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伊犁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6年6月15日伊犁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上级督办函,反映导游马某某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经伊犁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核查发现,导游马某某于2026年6月4日带游客至某经销部购物并收取1148.7元的回扣,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马某某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伊犁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48.7元、罚款4000元、暂扣导游证30天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6年6月1日,奎屯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接到巴州博湖县文旅局执法队移送函及相关案件证据材料,反映2026年5月28日,巴州博湖县文旅局执法人员在博斯腾湖景区大河口停车场检查发现,奎屯市辖区人员秦某某涉嫌在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招揽、组织游客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经核查,秦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秦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奎屯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6年3月27日,霍尔果斯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通过视频巡查发现,当事人刘某某驾驶霍尔果斯某有限公司商务车,车内有2名游客,线路为“中哈合作中心大环线”,共收取60元(一人/30元),游览途中当事人刘某某向游客提供乘车向导服务、讲解服务、游览服务,当事人刘某某构成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刘某某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霍尔果斯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 源:新疆文旅投诉
编 辑:苏比努尔·肉孜
终 审:杨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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