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败为胜案例四:深圳某投资公司与广州某旅游集团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的突破和逆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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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再审的突破与逆转》一书是张群力律师对以往工作的回顾,该书遴选了张群力律师本人代理的20个在二审、再审中反败为胜的案例。其中包括四起股权转让和投资纠纷案件反败为胜的案例,本文分享案例四:深圳某投资公司与广州某旅游集团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件的突破和逆转
03
律师团队10点评析
(五) 关于项目公司交割后前期物业公司新发生的费用
对方的证据同样显示,对方主张的解聘前期物业公司的费用中包括交割日成就后新发生的部分费用,即包括对方当事人接管项目公司后新发生的部分费用。虽然这部分费用所占比例很小,但这一事实同样说明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存在错误,一审应当被改判。在二审中,律师团队将对方当事人的这一部分证据作为了我方的二审新证据,凸显了这一方面的错误。这一点对促成二审法院改判也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六)其他需要改判的理由
其他主张需要改判的理由基本上与一审中的主张相同,但二审中律师团队再一次进行了系统阐述。
第一,律师团队强调了本案股权交易的模式及交易背景,即本案是 3.68 平方公里的项目一并转让,转让前对方当事人进行了长时间的尽调和共管,涉案土地原是军用土地,不存在一般项目的征地拆迁等情形。
第二,律师团队强调了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土地补偿的性质是项目公司自主经营行为形成的费用,是自愿补偿村民的费用,而不是依据法律必须补偿村民的费用。强调项目公司支付该部分费用时并没有事先通知我方委托人,事后也没有及时向我方委托人主张。
第三,律师团队强调了解聘前期物业公司只能由项目公司行使,只能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在没有选聘新物业公司以前,前期物业公司只能继续提供服务,等等。
这些系统的阐述也对二审改判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七)庭审代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疫情的影响,在开庭时双方代理人均无法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参加线下庭审,双方都申请进行网络开庭。本案的两次庭审均采取网络视频方式进行。
尽管采用的是网络视频方式,但庭审依然非常重要。本案的庭审对案件改判同样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庭审中,律师团队对村民补偿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的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发表了详细的质证意见,对我方一审证据补充发表了举证意见。同时结合庭审调查,结合上诉意见,结合对方当事人的答辩,结合一审判决,发表了系统的辩论意见。事实上,由于网络开庭的特殊性,合议庭只能看到代理律师发言的屏幕,因此,对代理律师来说辩论时更需要作到脱稿辩论。由于准备相对充分,律师团队较为系统的脱稿辩论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庭审代理不仅得到参加庭审的我方委托人的充分肯定,而且也有力地推动了本案的二审改判。
(八)二审判决对双方利益的平衡
在二审法院决定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时,如何进行改判,如何表述改判理由,自然成为二审法院重点考虑的问题。
本案中,如果从支付村民补偿款和拆迁款的主体方面来改判,则二审法院可能有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考虑到一审法院没有将损失主体的问题向对方当事人释明,没有将项目公司追加为第三人,二审法院可能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在重审中追加项目公司为第三人。第二种选择是,以对方当事人不是直接的损失主体为由,对一审判决直接进行改判,驳回对方当事人关于该部分损失的诉讼请求。在这种情况下,本案二审结案后,对方当事人很可能会就该部分费用再次提起诉讼。因此,如果从损失主体方面改判,无论二审法院采用哪种方式改判,都会引发下阶段的诉讼,都不会做到案结事了。
本案中,如果从村民补偿款和拆迁款的性质来改判,即认定支付上述费用是对方当事人的自主经营行为,上述费用不属于律师团队方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费用,则可以依据该理由直接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从这个角度对该部分费用改判,不仅属于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不仅可以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而且也一次性解决了双方对该部分费用的争议,做到案结事了。
可能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和权衡,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团队方关于村民补偿款和拆迁款性质的上诉意见,并以此为由直接撤销了一审判决的这部分内容,驳回了对方当事人的这部分诉讼请求。
对于解聘前期物业公司的相关费用, 由于对方在二审中补正了付款主体的瑕疵,二审法院在扣除交割日后新发生的小部分费用外,维持了一审法院其余金额的判决。律师团队理解,二审法院这样改判,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双方利益的适当平衡。
(九) 对两起关联案件诉讼结果的综合评价
与本起案件关联的另一起案件同样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而且由同一合议庭审理。合议庭对这二起案件最后一次开庭时,对这两起案件合并进行了审理,对这二起案件最终同时下达了判决书。
在委托人起诉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案件中,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即采信了律师团队关于交割日的代理意见,认定交割日在项目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时已经成就,对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到起诉日的违约金 3320 万元。依据该判决确定的赔偿标准,委托人除可主张已经判决的 3320 万元违约金外,还可以另行主张自关联案件起诉日到违约延续期间的违约金。
本起案件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的主要内容,驳回了村民补偿款和拆迁款的赔偿,只判决支付部分物业费赔偿,最终赔偿金额不到 860 万元。本案二审避免损失约 2300 万元。
这两起关联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相抵后,我方委托人不仅可以迅速申请执行2000多万元赔偿款差额,而且还有权另行继续进行索赔,主张2亿多元的后续赔偿。综合起来,这两起案件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代理结果。
(十) 对代理工作的综合评价
本案在云南省人民法院二审成功实现逆转,综合分析,以下几方面的代理工作起到了突破作用:(1) 思路突破。紧紧抓住一审判决的错误, 凸显一审判决的错误,强调它们超出了一审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强调一审判决应当改判。这些错误包括:给村民赔偿是项目公司的自主经营行为,而不是股权转让的瑕疵;损失主体是项目公司,而一审判决却认定项目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承担这些损失;一审错误判决赔偿交割日后的物业服务费用。 (2) 庭审突破。庭审中律师团队对一审证据的阐释、律师团队的庭审辩论意见也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 其他方面的突破。除上述两个方面的亮点外,本案的民事上诉状、二审代理词以及律师团队对一审程序瑕疵的论述,也对二审改判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张群力律师
张群力律师系工学和法学双学士、法学硕士。1995年以优异的成绩取得律师资格,1996年专职从事律师执业,二十多年来一直从事诉讼仲裁法律业务。长期的工作实践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张群力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全国法院系统,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成功代理了大量复杂疑难案件。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反败为胜的案件就有十起以上。
张群力律师2009年受聘担任九三中央思想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服务中心主任、盈科北京商事诉讼仲裁部主任;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海南国际仲裁院等多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
张群力律师带领团队致力于推动诉讼仲裁专业化提升,在商事再审、商事仲裁、证据、法律文书、庭审和案件流程管理等方面有深入的实务研究,出版了《最后的诉讼│民商事再审实务与技巧》《最高人民法院新证据规定与证据实务│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与阐释》《诉讼代理55步│案件流程管理》和《二审再审的突破与逆转》等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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