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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游目的推荐

世界旅游日 | 出游防坑指南:拒绝套路,明白消费

admin2026年09月27日 14:23:57国内旅游目的推荐4
世界旅游日 | 出游防坑指南:拒绝套路,明白消费

法官提醒

强制购物,是指经营者通过各类施压手段,如“必须待够时间”“不买不让走”“不买就取消后续行程”等方式,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购物。遭遇强制购物,游客有权当场拒绝,同时记得留存好旅游合同、行程单、支付记录等证据材料,以便后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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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法官提醒

隐性消费是指经营者在合同中没有明确告知,却在行程中收取额外费用,导致游客实际支出超出预期价值。常见套路包括:将本应包含在团费中的项目拆分出来二次收费、以“必交项目”名义强制收费、模糊标注“自理项目”后变相加价。经营者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旅游行程中所有需要另行付费的项目及价格,未告知的,游客有权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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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法官提醒

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游客进行交易。常见形式包括:虚标原价、虚假折扣、低价招揽高价结算、模糊标价、两套价格。旅游景区的餐饮、住宿、购物、娱乐项目均为价格欺诈高发区。游客遇到此类情况,可保留证据并拨打1231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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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法官提醒

退改陷阱是指经营者在退改规则中设置高额扣费、模糊退改条件,或以“特价”“限时套餐”为由拒绝游客退改。经营者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退改规则,且扣费比例应与实际损失相当,不能利用格式条款不当加重游客责任。若退改条款明显不合理,游客可主张该条款无效或要求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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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出门看世界四类套路记心上:

强制购物敢拒绝,

隐性消费问清楚,

价格欺诈留证据,

退改规则看明白。

愿大家的每一段旅程,

只有风景没有陷阱。

祝假期出游顺利,

玩得开心!

编辑:火火 水水

美编:火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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