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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游目的推荐

国际旅游最大客源国,出境游被安排购物,30天内还能退货

admin2026年09月25日 23:42:11国内旅游目的推荐4
国际旅游最大客源国,出境游被安排购物,30天内还能退货

出境游在购物店买下的东西,回国后仍有三十天可以要求退货,而且退货款由组织你出团的那家旅行社先垫出来。这不是商家的售后政策,是《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写死的一项权利。

出境游这两天被顶上热搜,起因是主管部门公开的一组数字:我国已经成为国际旅游最大客源国和主要目的地。2025年,内地居民出境旅游1.48亿人次,同比增长20.8%;入境旅游1.54亿人次,同比增长17.1%。同场还提到,会高度重视出境游客的安全和权益保障。

一年一亿四千多万人次往外走,落到个人头上的麻烦就那么几类:被带进购物店、行程缩水、人在境外受了伤、航班停飞回不来。这几类各有各的条文,该找的人也不是同一个。

🛍️ 购物店里刷的卡,回国三十天内还能反悔

先看今年9月11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布的那一批强制消费典型案例,一共13起,每一起都是已经落地的行政处罚。

云南一家国际旅行社委派的导游,在"昆大丽"线路上对游客说"今天早上我们是要去消费的,你不要这里躲那里躲,两手空空回到车上""人手一件货",还在大巴车上兜售鲜花饼、榴莲饼。2026年7月,当地文旅部门对这名导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的处罚。

江西一个5天团的导游换了种说法,谎称"江西政府规定,导游可以在客人100元消费中提成3元",诱导整团26人购物,2026年6月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9800元并暂扣导游证1个月。河南一家国际旅行社组织游客赴新疆,没跟游客商量就安排进多家购物场所,2026年7月被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7日、罚款3万元。

这些案子里没有一分钱回到游客口袋。罚款缴入国库,停业整顿是行政责任,游客那笔购物款要自己去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款的分量在"先行垫付"。出境游的购物店在境外,货是境外商家的,按常理游客得自己去跟人家交涉,语言、时差、运费全是成本。这一款把这段路砍掉了:只要落入前两款的情形,旅游者直接找组团社,由组团社去跟境外商家算账。

真遇上了,顺序比内容重要。

还在店里的时候就得把证据做出来。导游那句"人手一件"录下来,行程单上有没有这个购物点拍下来,小票、刷卡凭条、外包装、吊牌别扔。退货退的是原物,包装拆坏了很容易卡在这一步。上面那几起被罚的案子,查实靠的就是游客手机里的录音和那张行程单。

回国之后的主张要落到纸面上。微信群里跟领队提一句不算数,往组团社对外公示的邮箱发一封,或者寄份快递,写清团号、购物日期、商品名称和金额,写明依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要求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这封邮件真正的用处是留下时间点,证明你确实在三十日内提过。

同一时间还可以向组团社注册地的文旅部门投诉。行政那条线一旦查实,结论拿到手,后面谈判甚至起诉都能直接用。

这里有个界线要划清楚。"三十日"不是诉讼时效,它是第三十五条第三款那条特别路径的期间。过了三十日,"找组团社垫付退货款"这扇门确实关上了,但依据旅游合同主张违约损失、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计算的三年诉讼时效仍在走。两者是两笔账,别因为听说"超过三十天就没用了"而放弃后面的主张。

🧳 人在国外摔的跤,回来告谁

另一类麻烦更棘手。公开案例里有这样一起:游客父女在境外旅游时出了意外,受伤是境外地接社履约不当造成的。法院认定,违约行为虽然发生在国外、由境外地接社所致,但游客可以选择起诉国内组团社,最终判决国内旅行社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支撑这个结论的条文很直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二款给了旅游者一个选择权:告境外地接社,或者告国内组团社,二选一。对普通人来说这个选择没什么悬念。跨境送达、境外取证、判决承认与执行,每一环都是几个月起步。把被告锁在国内组团社身上,案子才推得动。

但书那半句容易看漏。境外大巴、航空公司这类公共交通经营者造成的损害,责任回到承运人自己身上,旅行社只负协助索赔的义务。所以出了事第一件事是分清楚:伤是在地接社安排的项目里出的,还是在交通工具上出的,两条路通向完全不同的被告。

出了什么事 向谁主张 条文依据
被安排购物、另行付费项目 组团社,退货并先行垫付货款(行程结束后30日内) 旅游法第35条第3款
地接社原因导致行程缩水、服务降级 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再向地接社追偿 旅游法第71条第1款;民法典第593条
地接社原因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组团社或地接社,由旅游者二选一 旅游法第71条第2款
境外大巴、航班等交通事故 承运人自己赔,旅行社只负协助索赔义务 旅游法第71条第2款但书

还有一类情形的规则跟直觉反着来,值得单独拎出来。台风停航、机场关闭、目的地突发状况,一大团人滞留在境外,这时候多出来的钱谁出?《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写得很清楚: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多住的酒店、多吃的几顿饭,账单落在游客自己头上;只有改签机票这类返程费用,才是双方分担。这一条在每年台风季都要被翻出来吵一遍。它的前提是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如果滞留是旅行社自己操作失误造成的,就不适用这一条,而要按违约处理,两者差着一整笔钱。

民法卷子上,这几条都是老面孔。

《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换到合同编里,就是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那个考点。《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把话说定了: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仍然要向合同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自己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另行处理。债的相对性摆在这儿,境外地接社不是合同当事人,组团社不能拿"是他们干的"当抗辩事由。

前面那起判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子,靠的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违约行为损害了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即便选择追究违约责任,也不妨碍另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违约与侵权竞合时这笔钱能不能要,2021年之后才有了确定答案,主观题里出现过不止一次。

时效起算是第三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给的三年,起点要同时满足两件事:权利人清楚自己受了损害,也清楚该找谁。出境游纠纷里后一件常常拖后,游客回国才弄明白坑自己的到底是哪家公司,起算点跟着往后移。特别期间与诉讼时效怎么分,每年都要考一次。这类题在大隐法考的题库里有专项练习,想练手可以去过一遍。

最后提醒一句计时。三十日是从行程结束那天起算的,不是从你发现问题那天起算。落地当天就可以开始整理小票和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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