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5 旅游市场强制消费问题典型案例(2026 年第五批)预习笔记

20260805 旅游市场强制消费问题典型案例(2026 年第五批)预习笔记
0. 总论
本笔记基于文化和旅游部 2026 年 8 月 5 日正式发布的《旅游市场强制消费问题典型案例(2026 年第五批)》全文编制,聚焦线上网络招徕 + 线下强制消费 / 违规经营这一当前旅游市场整治重点,对 13 起典型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维度拆解。 笔记以文旅企业合规风控为核心视角,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现行有效法律规范,逐一梳理案件核心事实、执法依据、处罚尺度,提炼执法裁判规则,识别线上营销、低价产品、资质管理、合作模式四大类合规风险,形成可直接落地的整改清单与合同优化建议,可用于法务合规审查、业务人员培训、风险排查对照。 本笔记覆盖附件全部 13 起案例,无遗漏;所有引用法律条文均已核验现行有效,存疑之处已标注说明。
1. 基础说明
1.1 文件核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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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项 | 具体内容 |
文件全称 | 旅游市场强制消费问题典型案例(2026 年第五批) |
发布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发布 / 施行日期 | 2026 年 08 月 05 日 |
效力层级 | 部门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公示,具有执法指导效力) |
整治背景 | 联合中央网信办开展非法网络招徕专项整治,线上线下同步治理强迫购物、导游乱象 |
适用主体 | 旅行社、导游、旅游咨询机构、个人旅游从业者、在线旅游经营者 |
核心规制场景 | 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社交平台、自媒体、网络推广渠道的旅游招徕与经营行为 |
1.2 13 起案例整体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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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序号 | 违法主体 | 违法类型 | 违规渠道 | 违反法条 | 处罚结果 |
案例一 | 重庆市乐思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虚假宣传、虚构纯玩团、隐性强制付费 | 短视频平台 | 《旅游法》第 32 条 | 没收违法所得 + 企业罚款 5000 元;主管人员罚款 2000 元 |
案例二 | 冯某福(个人) | 无证从事导游服务 | 短视频平台 | 《旅游法》第 37 条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1000 元 |
案例三 | 潮州市骏晖旅行社有限公司、林某告 | 低价揽客、虚假宣传、安排购物收人头费、无证导游 | 短视频 / 自媒体平台 | 《旅游法》第 35 条第 1 款、第 37 条 | 企业吊销经营许可证 + 罚款 30000 元;2 名主管分别罚 16000 元、10000 元;无证导游罚 5000 元 |
案例四 | 湖北省定悦旅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非法转团 | 短视频平台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 10 条 | 没收违法所得 + 企业罚款 10000 元;责任人员罚款 2000 元 |
案例五 | 江西珑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虚构纯玩团、虚假宣传、隐性强制购物 | 短视频 + 微信私域 | 《旅游法》第 32 条 | 没收违法所得 + 企业罚款 23000 元;主管人员罚款 8000 元 |
案例六 | 山西鑫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 | 低价诱骗、虚假宣传、强制购物 + 自费项目、收回扣 | 直播平台 | 《旅游法》第 35 条第 1 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企业罚款 225000 元 + 停业整顿 30 日;主管罚 10000 元;导游罚 2000 元 + 暂扣导游证 30 日 |
案例七 | 刘某轻(个人) | 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 | 社交平台群聊 | 《旅游法》第 28 条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10000 元 |
案例八 | 潍坊金色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 超范围经营、无证开展出境旅游业务 | 社交平台 | 《旅游法》第 29 条第 2 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企业罚款 10000 元 + 停业整顿 7 日;主管罚款 2000 元 |
案例九 | 北京京鹏国际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 虚假承诺行程、虚假宣传 | 社交平台 | 《旅游法》第 32 条 | 没收违法所得 + 企业罚款 5000 元;主管罚款 2000 元 |
案例十 | 刘某霞(个人) | 无证经营、虚构旅行社主体、冒用他人名义签约 | 社交平台 | 《旅游法》第 28 条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10000 元 |
案例十一 | 王某清(个人) | 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未签订旅游合同 | 社交平台 | 《旅游法》第 28 条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10500 元 |
案例十二 | 江西中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委托推广虚假宣传、住宿承诺不符 | 网络推广公司 + 微信私域 | 《旅游法》第 32 条 | 没收违法所得 + 企业罚款 32000 元;主管罚款 12800 元 |
案例十三 | 张某杰(个人) | 无证经营、非法开展出境旅游服务 | 自媒体平台 | 《旅游法》第 28 条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10000 元 |
1.3 案例逐个详细拆解(表格化)
案例一:重庆市乐思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虚构纯玩团诱导消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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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维度 | 具体内容 |
核心事实 | 企业以 749 元 / 人在短视频平台发布 “重庆 4 天 3 晚” 产品,宣称无额外费用;游客抵达后,强制签订含另行付费项目的合同,额外收取景区交通费,实际景点与宣传不符 |
核心证据 | 短视频宣传录屏、旅游合同文本、游客投诉记录、行程单、收费凭证 |
案件脉络 | 线上发布低价宣传→游客报名缴费→抵达后强制签补充合同→加收费用→游客投诉→文旅部门立案查处 |
法律适用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
处罚结果 | 1. 企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5000 元;2. 直接主管田某:罚款 2000 元 |
执法规则 | 线上宣传内容与线下实际服务不一致,即便以补充合同形式增设项目,仍构成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企业与直接责任人双罚制 |
业务启示 | 短视频宣传内容必须与合同、行程单完全一致,不得线上宣称 “纯玩”“无自费”,线下增设付费项目;不得在游客抵达后强制变更合同内容 |
落地整改 | 1. 所有线上宣传文案发布前经法务合规审核,留存审核记录;2. 付费项目必须在报名前完整公示,游客签字确认;3. 禁止 “先揽客后加费” 的操作模式 |
案例二:冯某福无证提供导游服务案
表格
分析维度 | 具体内容 |
核心事实 | 冯某福未取得导游证,通过短视频发布招徕信息,为 4 名游客提供向导、讲解服务并收取费用 |
核心证据 | 短视频发布记录、服务收费转账记录、游客询问笔录、现场执法记录 |
案件脉络 | 个人发布导游服务信息→游客联系付费→现场提供服务→执法检查查获→立案处罚 |
法律适用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
处罚结果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000 元 |
执法规则 | 未取得导游证,通过线上渠道自行招徕游客并提供有偿导游服务,属于非法从事导游执业活动 |
业务启示 | 旅行社不得聘用无证导游;导游个人不得私自通过线上渠道揽客执业;兼职向导、讲解服务若具备导游属性,需具备合法资质 |
落地整改 | 1. 企业建立导游资质核验机制,上岗前核查导游证有效期;2. 严禁以 “向导”“体验官” 等名义规避导游资质要求;3. 合作第三方导游服务需核验资质并留存证明 |
案例三:潮州市骏晖旅行社有限公司低价揽客收取购物回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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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维度 | 具体内容 |
核心事实 | 企业通过短视频、自媒体以低于成本价发布 “潮汕壹号” 产品,宣称 “纯玩零购物”;行程中委派无证导游林某告,安排游客购物并收取 “人头费” 回扣 |
核心证据 | 线上宣传截图、团费定价与成本核算记录、购物店合作协议、人头费转账记录、导游资质核查材料、游客证言 |
案件脉络 | 线上低价 + 纯玩宣传→游客报名→委派无证导游带团→安排购物收回扣→游客投诉→立案查处 |
法律适用 | 1.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2. 导游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七条无证执业 |
处罚结果 | 1. 企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0000 元,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 主管刘某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6000 元,3 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3. 主管颜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0000 元;4. 导游林某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5000 元 |
执法规则 | 以低于接待成本的价格招徕 + 宣称纯玩实际安排购物 + 收取人头费,属于情节严重的不合理低价诱骗 + 强制消费,可顶格吊销经营许可证;直接主管人员可实施行业禁入 |
业务启示 | 产品定价不得低于合理接待成本;纯玩产品不得设置任何购物环节;购物回扣、人头费属于不正当利益,为法律明确禁止;无证导游聘用将加重企业处罚 |
落地整改 | 1. 建立产品定价成本核算机制,团费覆盖交通、住宿、门票、导游等全部成本;2. 纯玩产品行程零购物店,写入合同并公示;3. 全面排查购物、自费项目合作模式,禁止人头费、回扣等结算方式 |
案例四:湖北省定悦旅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无证招徕游客案
表格
分析维度 | 具体内容 |
核心事实 | 企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短视频发布恩施旅游视频,私信获取游客联系方式,微信沟通行程后将游客转交其他旅行社接待 |
核心证据 | 短视频发布记录、微信沟通记录、游客转接待凭证、收费记录、资质核查文件 |
案件脉络 | 无证主体发布旅游视频→私信引流游客→微信商定行程→转卖其他旅行社→执法查获→立案处罚 |
法律适用 | 违反《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上位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需取得许可) |
处罚结果 | 1. 企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0000 元;2. 责任人员向某玲:罚款 2000 元 |
执法规则 | 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通过线上渠道发布旅游产品、招徕游客并转售接待,属于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旅游咨询公司不得超出经营范围从事旅行社招徕、组织业务 |
业务启示 | 旅游咨询类公司不得直接发布旅游产品、招徕游客;旅行社不得与无证主体合作收客;线上引流转客模式需核验合作方资质 |
落地整改 | 1. 全面核查合作渠道、推广方的旅行社经营资质;2. 禁止与无资质的咨询公司、个人合作收客;3. 线上推广账号主体必须与持证旅行社主体一致 |
案例五:江西珑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虚构纯玩团招徕游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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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维度 | 具体内容 |
核心事实 | 企业在短视频平台发布旅游产品,客服加微信宣称是 “纯玩团”;游客抵达后,签订的合同包含购物行程 |
核心证据 | 短视频宣传素材、微信聊天记录、旅游合同、游客投诉材料 |
案件脉络 | 短视频引流→客服微信承诺纯玩→游客报名→抵达后签含购物合同→游客发现不符投诉→立案查处 |
法律适用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
处罚结果 | 1. 企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3000 元;2. 主管秦某:罚款 8000 元 |
执法规则 | 私域客服的口头 / 文字承诺视为企业宣传内容,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构成虚假宣传;“纯玩团” 承诺与实际购物行程直接冲突,属于明确误导 |
业务启示 | 客服销售话术必须与合同、行程单一致;私域沟通承诺具备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夸大、虚假承诺;纯玩产品必须全程无购物环节 |
落地整改 | 1. 制定标准化客服话术手册,禁止虚假承诺;2. 客服沟通记录留存不少于 2 年;3. 纯玩产品合同、行程单、宣传话术 “三统一”,定期抽查 |
案例六:山西鑫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直播诱骗购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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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维度 | 具体内容 |
核心事实 | 企业通过直播发布 “畅享内蒙古 5 天 4 晚” 产品,宣称 “买一赠一”“无自费无购物”,以低于成本价招徕;游客抵达后签订含 5 家购物店的合同,行程中安排购物、自费项目并收取回扣 |
核心证据 | 直播录屏、宣传页面截图、旅游合同、购物店合作协议、回扣结算记录、游客证言 |
案件脉络 | 直播低价 + 虚假宣传引流→游客报名→抵达后签含购物合同→行程中强制购物 / 自费→收回扣→游客投诉→立案查处 |
法律适用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不合理低价诱骗、安排购物收回扣) |
处罚结果 | 1. 企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25000 元,责令停业整顿 30 日;2. 主管林某霞: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0000 元;3. 导游赵某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000 元,暂扣导游证 30 日 |
执法规则 | 直播渠道低价诱骗 + 虚假宣传 + 强制购物 + 收回扣,属于情节较重的强制消费行为,适用高额罚款 + 停业整顿;导游个人同步追责 |
业务启示 | 直播营销属于重点监管渠道,宣传内容真实性要求更高;“买一赠一” 等促销不得低于成本价;购物、自费项目必须事前完整公示,不得隐瞒 |
落地整改 | 1. 直播带货旅游产品设置事前合规审核流程,宣传话术、价格、行程全部核验;2. 直播全程录屏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3. 促销产品定价严格遵守成本底线,禁止不合理低价 |
案例七:刘某轻个人无证组织旅游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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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维度 | 具体内容 |
核心事实 | 刘某轻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以个人名义通过社交平台群聊发布 99 元 / 人 “济南 1 日游” 产品,招徕组织游客参加 |
核心证据 | 群聊发布记录、报名收费记录、行程安排记录、现场执法记录 |
案件脉络 | 个人在社群发布低价旅游产品→群内报名收费→组织出行→执法查获→立案处罚 |
法律适用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需取得许可,个人不得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 |
处罚结果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0000 元 |
执法规则 | 个人通过社交平台招徕、组织游客并收取费用,属于经营旅行社业务,必须取得相应许可,无资质即构成违法 |
业务启示 | 企业不得通过个人账号、社群私下组织旅游团规避监管;“社群团购”“周边游拼团” 若具备旅游经营属性,需以持证主体开展 |
落地整改 | 1. 企业所有旅游产品必须以持证主体名义发布,禁止员工个人账号私自收客;2. 社群运营严格区分用户交流与产品销售,销售行为统一走官方渠道 |
案例八:潍坊金色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违规组织出境旅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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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维度 | 具体内容 |
核心事实 | 企业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通过社交平台发布 “马来西亚 8 天自由行” 等出境旅游产品 |
核心证据 | 社交平台发布截图、产品宣传材料、资质核查文件、收费记录 |
案件脉络 | 国内社发布出境旅游产品→游客咨询报名→执法检查发现→立案处罚 |
法律适用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 |
处罚结果 | 1. 企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0000 元,责令停业整顿 7 日;2. 主管周某礼:罚款 2000 元 |
执法规则 | 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资质的国内旅行社,不得通过任何渠道发布、销售出境旅游产品;“自由行”“机票 + 酒店” 产品若属于出境旅游业务范畴,需具备相应资质 |
业务启示 | 国内社不得超范围经营出境游业务;不得通过代订名义变相经营出境旅游产品;出境游产品发布前必须核验业务资质 |
落地整改 | 1. 全面梳理产品资质边界,国内社仅经营国内旅游业务;2. 线上发布产品前核验业务范围,禁止超范围宣传;3. 出境游合作必须委托具备出境资质的旅行社 |
案例九:北京京鹏国际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虚假承诺行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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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维度 | 具体内容 |
核心事实 | 企业客服通过社交平台招徕游客,承诺行程包含故宫博物院,实际行程未安排 |
核心证据 | 社交平台聊天记录、行程单、旅游合同、游客投诉记录 |
案件脉络 | 社交平台招徕→客服承诺包含故宫→游客报名→实际行程未安排→游客投诉→立案处罚 |
法律适用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
处罚结果 | 1. 企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5000 元;2. 主管范某刚:罚款 2000 元 |
执法规则 | 核心景点承诺属于旅游合同主要内容,承诺未兑现且无合理依据的,构成虚假宣传;客服个人承诺视为企业行为 |
业务启示 | 行程核心景点必须如实宣传,不得为揽客随意增加未安排的景点;客服人员不得擅自承诺超出产品范围的内容 |
落地整改 | 1. 产品行程单明确标注所有景点,标注 “行程外景点不承诺”;2. 客服权限分级,核心承诺必须经产品部门确认;3. 建立投诉快速核查机制,行程不符及时补救 |
案例十:刘某霞虚构旅行社主体招徕游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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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维度 | 具体内容 |
核心事实 | 刘某霞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在社交平台以不存在的 “枫尚旅行社” 名义发布 “西安 4 日游”,冒用青岛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游客签约 |
核心证据 | 社交平台发布记录、虚假主体证明、冒用名义的合同、收费记录、资质核查文件 |
案件脉络 | 个人虚构旅行社主体→发布旅游产品→冒用他人名义签约→游客付费→执法查获→立案处罚 |
法律适用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 |
处罚结果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0000 元 |
执法规则 | 虚构旅行社主体、冒用他人名义签订旅游合同,属于严重的无证经营行为,同时可能构成合同欺诈 |
业务启示 | 企业需防范他人冒用自身名义开展业务;线上渠道需核验发布主体资质,避免虚假主体招客引发连带责任 |
落地整改 | 1. 定期监测线上平台冒用自身品牌的侵权行为;2. 官方渠道公示正规报名方式,提醒游客核验主体资质;3. 合作方签约前核验主体资质与授权文件 |
案例十一:王某清无证组织旅游且未签订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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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维度 | 具体内容 |
核心事实 | 王某清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通过社交平台与游客约定赴和田、阿勒泰等地旅游,提供吃住行游服务,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 |
核心证据 | 社交平台沟通记录、行程安排、收费凭证、现场执法记录、无合同证明 |
案件脉络 | 个人线上商定行程→收取费用→提供旅游服务→未签订合同→执法查获→立案处罚 |
法律适用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 |
处罚结果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0500 元 |
执法规则 | 个人为游客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全套旅游服务并收取费用,属于经营旅行社业务,必须持证经营;未签订旅游合同属于加重情节 |
业务启示 | 定制游、自由行订制服务若包含交通住宿等全套安排,需具备旅行社经营资质;旅游服务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
落地整改 | 1. 定制游业务必须以持证旅行社主体开展;2. 所有旅游服务必须签订规范书面合同;3. 个人定制师不得私自承接全包式旅游业务 |
案例十二:江西中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推广虚假宣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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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维度 | 具体内容 |
核心事实 | 企业设计 “遇见江西 5 天 4 晚” 产品,委托网络推广公司以自身名义招徕;推广公司客服微信承诺准五星 / 准四星酒店,实际住宿与承诺明显不符,引发投诉 |
核心证据 | 委托推广协议、微信聊天记录、酒店承诺与实际对比材料、游客投诉记录、合同 |
案件脉络 | 旅行社委托第三方推广→推广公司客服虚假承诺住宿标准→游客报名→实际住宿不符→游客投诉→旅行社担责被处罚 |
法律适用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
处罚结果 | 1. 企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2000 元;2. 主管张某成:罚款 12800 元 |
执法规则 | 旅行社委托第三方网络推广的,对推广方的宣传行为承担主体责任;推广方虚假承诺的,处罚旅行社而非仅处罚推广公司 |
业务启示 | 委托第三方推广需对宣传内容全程管控;不得通过外包推广规避合规责任;住宿标准等核心承诺必须如实,不得模糊表述 |
落地整改 | 1. 委托推广合同明确宣传合规条款,约定虚假宣传的违约责任;2. 推广话术、宣传素材由旅行社统一提供并审核;3. 住宿标准明确具体酒店名称或同级标准,禁止 “准星级” 模糊宣传 |
案例十三:张某杰自媒体无证组织出境旅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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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维度 | 具体内容 |
核心事实 | 张某杰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在自媒体平台发布出境海岛游、香港直飞游等招徕信息,通过私信联系游客,提供机票、酒店、导游等全套服务 |
核心证据 | 自媒体发布记录、私信沟通记录、机票酒店预订记录、收费凭证、资质核查文件 |
案件脉络 | 个人自媒体发布出境游信息→私信引流→提供全套出境旅游服务→执法查获→立案处罚 |
法律适用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 |
处罚结果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0000 元 |
执法规则 | 个人通过自媒体发布出境旅游产品、提供全套旅游服务,属于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出境旅游业务资质要求更严格,无证经营处罚尺度从严 |
业务启示 | 自媒体达人、旅游博主不得私自承接旅游业务、销售旅游产品;KOL 合作推广需核验旅行社资质,不得直接代收费用、组织行程 |
落地整改 | 1. 与自媒体、达人合作仅做品牌推广,不得由达人直接收客、签约;2. 出境游产品全部通过持证旅行社官方渠道销售;3. 监测自媒体平台非法出境游产品,及时举报 |
2. 重点摘要
2.1 核心整治定位
本批典型案例是文旅部联合中央网信办非法网络招徕专项整治的成果公示,核心指向 “线上虚假宣传 / 低价诱骗 + 线下强制消费 / 违规经营” 的全链条违法模式,将短视频、直播、社交平台、自媒体等线上渠道纳入重点执法视野,明确线上宣传承诺与线下服务不一致的,一律按虚假宣传、诱骗旅游者定性,实现线上线下同步监管。
2.2 共性违法模式提炼
结合全部 13 起案例,当前旅游市场线上违规主要呈现四大类高发模式:
- 虚假承诺型:线上宣称 “纯玩、无自费、无购物”,线下实际增设购物、付费项目,共涉及案例一、五、六、九、十二,占比约 38%,为最高发违法类型。
- 低价诱骗型:以低于接待成本的价格招徕游客,通过后续购物、自费项目收回扣牟利,共涉及案例三、六,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直接触发吊销证照、停业整顿。
- 无证经营型:个人或无资质企业通过线上渠道非法从事旅行社业务、导游业务,共涉及案例二、四、七、八、十、十一、十三,占比约 54%,为数量最多的违法类型。
- 超范围经营型:取得国内游资质的旅行社违规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涉及案例八、十三。
2.3 执法处罚核心特点
- 双罚制常态化:所有涉企业案件均同时处罚企业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企业担主责,个人同步追责,无例外情形。
- 情节严重顶格处罚:涉及不合理低价 + 虚假宣传 + 购物回扣三重违法的,直接适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行业禁入、停业整顿等顶格处罚。
- 线上渠道全覆盖:涵盖短视频、直播、社交群聊、自媒体、网络推广公司等所有线上获客场景,私域微信沟通承诺视为企业宣传内容,具备执法效力。
- 委托推广连带责任:旅行社委托第三方网络推广的,推广方的虚假宣传行为由旅行社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不因其外包而免责。
3. 变化 / 争议焦点
3.1 新旧监管口径对比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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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维度 | 旧监管口径(2020 年前) | 2026 年专项整治现行口径 | 监管变化趋势 |
监管重点 | 线下门店、带团现场强制购物、导游辱骂胁迫 | 线上全渠道招徕行为、虚假宣传、低价诱骗、隐性强制消费 | 监管端口前移,从线下事后查处转向线上事前全链条管控 |
认定标准 | 仅直接胁迫、强制购物认定为强制消费 | 线上宣传与线下不符、滞留购物、隐性诱导、低价补利均认定为违法,变相强制消费认定范围扩大 | 认定标准大幅收紧,隐性违规全面纳入打击范围 |
追责主体 | 主要处罚涉事导游、地接社 | 旅行社承担首要主体责任,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导游、推广方全链条追责 | 追责范围扩大,企业主体责任强化 |
处罚力度 | 以小额罚款、整改为主,吊销证照情形少 | 叠加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行业禁入、信用惩戒 | 惩戒力度显著升级,情节严重直接清出行业 |
证据标准 | 依赖现场执法、游客投诉举证 | 线上宣传录屏、私域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均可作为核心定案证据 | 证据范围扩大,线上留痕直接成为执法依据 |
3.2 模糊地带与执行盲点(待官方解读)
- “向导”“体验官” 的资质认定边界(待官方解读):案例二明确无证提供导游服务违法,但仅提供路线指引、景点讲解的 “当地向导”“旅行体验官” 是否属于《旅游法》规制的导游范畴,暂无全国统一认定标准,各地执法尺度存在差异。
- “准星级” 住宿宣传的定性标准(待官方解读):案例十二将 “准五星 / 准四星” 承诺与实际不符认定为虚假宣传,但行业内普遍使用的 “准星级”“相当于星级” 表述是否一律违法,暂无明确细化标准。
- 个人拼团、社群结伴游的性质界定(待官方解读):个人发起的 AA 制结伴游、社群拼团游,若仅代收成本费用、不赚取利润,是否构成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目前界定边界尚不清晰。
- 自媒体达人 “种草” 推广的责任边界(待官方解读):旅游博主、达人仅发布体验内容、引流至旅行社成交,与直接收客、组织行程的责任划分,暂无专项细则明确。
4. 规则与红线
4.1 核心执法 / 裁判规则
- 虚假宣传认定规则:线上渠道发布的所有宣传内容、客服私域承诺,均视为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实际服务不符的,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认定为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 不合理低价认定规则:团费价格低于接待合理成本,且通过购物回扣、另行付费项目牟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认定为不合理低价诱骗,情节严重的可吊销经营许可证。
- 无证经营认定规则:通过线上渠道招徕游客,提供交通、住宿、游览、导游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即属于经营旅行社业务,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个人无资质不得开展。
- 委托推广责任规则:旅行社委托第三方机构、个人进行线上推广招徕的,受托方的违法宣传行为视为旅行社行为,由旅行社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处罚。
- 双罚制适用规则:旅行社违法的,对单位处罚的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等条款执行。
4.2 合规风险红线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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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类型 | 具体红线行为 | 法律后果 | 对应法条 |
行政处罚红线 | 线上宣传 “纯玩” 实际安排购物、虚假承诺行程 / 住宿标准 | 没收违法所得,处 5000-30000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更高 | 《旅游法》第 32 条、第 97 条 |
行政处罚红线 | 不合理低价招徕 + 安排购物收回扣、强制另行付费项目 | 没收违法所得,处 3 万 - 30 万元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主管人员罚款 + 行业禁入 | 《旅游法》第 35 条、第 98 条 |
行政处罚红线 | 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超范围经营出境游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 - 10 万元罚款,予以取缔 | 《旅游法》第 95 条 |
行政处罚红线 | 聘用无证导游、导游无证执业 | 没收违法所得,处 1000-10000 元罚款,旅行社并处 2000-10000 元罚款 | 《旅游法》第 37 条、第 96 条 |
民事赔偿红线 | 虚假宣传、强制消费构成欺诈的 | 游客可主张退还费用,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要求三倍赔偿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 |
信用风险红线 | 严重违法违规主体 | 纳入旅游市场黑名单,公示信用信息,限制行业准入,线上平台下架产品 | 《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
5. 实务启示
5.1 企业各部门合规影响
(1)市场 / 推广部门
- 所有线上宣传素材(短视频、直播、图文、社群话术)必须经合规审核,禁止使用 “纯玩零购物”“无任何自费”“最低价” 等绝对化表述,禁止承诺合同外内容。
- 委托第三方推广、达人合作必须签订合规协议,明确宣传内容由旅行社统一提供,禁止第三方擅自夸大承诺,约定虚假宣传的追偿条款。
- 直播、短视频发布必须全程留痕,录屏、文案留存不少于 3 年。
(2)产品 / 运营部门
- 产品定价必须覆盖全部接待成本,禁止低于成本价发布产品,禁止通过后续购物、自费项目补利的盈利模式。
- 纯玩产品行程不得设置任何购物店、推荐购物点;含购物的产品必须在报名前明确公示购物场所、停留时间、自愿消费属性。
- 所有产品必须匹配对应资质,国内社不得上线出境游产品,禁止超范围经营。
(3)销售 / 客服部门
- 严格使用标准化话术,禁止私自承诺行程、住宿、景点等核心内容,所有承诺必须与合同、行程单完全一致。
- 微信、企微等私域沟通记录统一留存,禁止员工用私人账号承接业务、收取费用。
- 游客咨询付费项目、购物环节时,必须如实告知,不得隐瞒、误导。
(4)人力 / 导游管理部门
- 导游上岗前必须核验导游证有效期,建立资质台账,禁止聘用无证人员带团。
- 建立导游合规培训机制,明确禁止强制购物、变相施压、收取回扣等行为,签订合规承诺书。
- 禁止导游、员工个人通过线上渠道私自揽客、带团。
(5)法务 / 合规部门
- 建立全流程合规审核机制,覆盖产品定价、宣传文案、合同模板、合作协议四大环节。
- 建立投诉快速响应机制,收到强制消费、虚假宣传投诉后 24 小时内介入核查,优先协商和解,避免升级为行政处罚。
- 定期开展合规巡检,排查线上宣传、产品、渠道的合规风险。
5.2 合同条款优化建议
优化点 1:明确宣传效力边界条款
原条款:宣传内容仅供参考,以实际行程为准。 优化后条款:本合同项下旅游服务内容、标准以本合同及附件行程单为准。甲方通过官方渠道发布的宣传资料、客服人员在官方沟通渠道作出的明确承诺,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乙方工作人员的私人承诺、非官方渠道宣传内容,未经甲方书面确认的,不具有合同效力。优化依据:对应案例五、九、十二中私域承诺视为合同内容的执法规则,明确界定官方承诺与个人承诺的边界。
优化点 2:购物与自费项目确认条款
原条款:行程中可安排自愿购物、自费项目。 优化后条款:本行程为【纯玩无购物 / 含购物】产品,具体购物场所、停留时间详见附件《行程确认书》。另行付费项目需乙方主动提出,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安排,甲方不得强制、诱导乙方消费。乙方签字确认后,视为自愿选择,不存在胁迫、误导情形。优化依据:对应《旅游法》第 35 条,明确自愿属性,留存书面确认证据,规避强制消费认定风险。
优化点 3:委托推广责任追偿条款
原条款:推广方按约定完成推广服务。 优化后条款:受托推广方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合规宣传素材,不得擅自修改、夸大、虚假承诺。因受托方宣传违规导致甲方遭受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的,甲方有权向受托方全额追偿,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赔偿金、律师费、商誉损失。优化依据:对应案例十二委托推广连带责任规则,明确对外担责后的内部追偿机制。
5.3 履约留痕规范
- 宣传留痕:所有线上发布的宣传内容、直播录屏、推广素材,统一归档留存,留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 沟通留痕:客服与游客的所有沟通记录(微信、企微、电话录音),统一留存至行程结束后 2 年。
- 确认留痕:游客报名时签署《行程确认书》《购物 / 自费项目知情同意书》,所有变更、补充均需书面签字确认。
- 合作留痕:与地接社、购物店、推广方、导游的合作协议、结算凭证,明确禁止回扣、人头费等违法结算方式,留存全部财务凭证。
5.4 争议应对策略
- 投诉处理优先:收到游客关于强制消费、虚假宣传的投诉,第一时间核实情况,确有违规的主动退费、协商和解,争取游客撤诉,避免触发监管立案。
- 执法应对规范:接到文旅部门调查通知,立即启动内部合规核查,整理宣传记录、合同、确认凭证、沟通记录等全套证据,主动配合调查,积极陈述合规事实。
- 抗辩核心要点:主张不构成强制消费 / 虚假宣传的,需举证:①宣传内容与实际一致;②消费项目经游客书面确认;③不存在胁迫、诱导行为;④定价符合合理成本标准。
6. 整改清单
6.1 风险整改行动表(法务 + 业务双视角)
表格
整改类型 | 序号 | 具体整改动作 | 责任部门 | 完成时限 | 合规目标 |
立即整改项(15 天内) | 1 | 全面排查线上所有渠道宣传内容,清理 “纯玩零购物”“无自费”“最低价” 等违规表述,下架低于成本价的产品 | 市场部、产品部 | 15 天 | 线上宣传 100% 合规,无虚假、夸大、低价违规内容 |
立即整改项(15 天内) | 2 | 核查所有导游、合作人员资质,清理无证导游,建立资质动态台账 | 人力部、运营部 | 10 天 | 上岗导游 100% 持有有效导游证 |
立即整改项(15 天内) | 3 | 梳理全量产品资质边界,下架超范围经营的出境游、边境游产品 | 产品部、法务部 | 10 天 | 所有产品与企业资质范围一致,无超范围经营 |
立即整改项(15 天内) | 4 | 统一客服标准化话术,明确禁止承诺的内容范围,培训所有销售客服人员 | 销售部、客服部 | 7 天 | 客服沟通 100% 使用标准话术,无私自承诺 |
立即整改项(15 天内) | 5 | 排查所有第三方推广、达人合作,补签合规协议,收回宣传素材控制权 | 市场部、法务部 | 15 天 | 所有合作渠道均有合规协议,宣传内容统一管控 |
长期优化项(90 天内) | 6 | 修订旅游合同模板、行程确认单、知情同意书,完善合规条款 | 法务部 | 30 天 | 合同模板覆盖全部合规风险点 |
长期优化项(90 天内) | 7 | 建立产品定价成本核算机制,明确成本构成与定价底线 | 财务部、产品部 | 60 天 | 所有产品定价不低于合理接待成本 |
长期优化项(90 天内) | 8 | 建立全流程合规审核制度,明确宣传、产品、合同、合作四大审核节点 | 法务部 | 60 天 | 所有业务环节均经合规审核 |
长期优化项(90 天内) | 9 | 开展全员合规培训,覆盖市场、销售、导游、运营全岗位,考核通过上岗 | 人力部、法务部 | 90 天 | 全员合规考核通过率 100% |
长期优化项(90 天内) | 10 | 建立合规风险定期巡检机制,每月排查线上渠道、产品、服务合规情况 | 法务部 | 长期执行 | 风险早发现、早整改,零重大违规 |
6.2 同类业务风险对照检查表
表格
检查项 | 合规标准 | 是 / 否 | 整改建议 |
产品资质 | 经营产品范围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致,出境游具备相应资质 | 超范围的立即下架 | |
产品定价 | 团费不低于接待合理成本,无低于成本价引流产品 | 低价产品立即调整价格或优化成本结构 | |
宣传内容 | 线上宣传与合同、行程单完全一致,无虚假承诺、绝对化表述 | 违规表述立即删除修改 | |
购物 / 自费 | 纯玩产品无购物环节;含购物产品事前完整公示,游客书面确认 | 补充公示与确认流程 | |
人员资质 | 所有带团导游持有有效导游证,无无证执业情形 | 无证人员立即停止带团 | |
合作渠道 | 所有合作推广方、地接社、供应商均具备合法资质 | 无资质合作方立即终止合作 | |
合同签署 | 所有游客均签订规范书面旅游合同,附件齐全 | 补签合同,完善附件 | |
证据留存 | 宣传、沟通、确认、结算记录完整留存,满足监管要求 | 补充留存机制,统一归档 |
7. 类案趋势
7.1 当前执法趋势
- 监管重心持续向线上转移:短视频、直播、私域社群、自媒体已成为旅游市场监管的核心阵地,未来线上巡查、大数据监测将成为常态化执法手段,线上违规的发现概率、查处力度将持续提升。
- 强制消费认定不断扩大:从直接暴力胁迫向隐性诱导、虚假宣传、低价诱骗延伸,“线上承诺与线下不符”“变相滞留购物”“话术施压” 等均纳入打击范围,认定标准持续收紧。
- 全链条惩戒机制强化:从单一行政处罚向 “行政罚款 + 吊销资质 + 行业禁入 + 信用黑名单 + 平台下架” 多维度惩戒升级,严重违法主体将被彻底清出市场。
- 企业主体责任持续加重:对导游、第三方、员工的个人行为,企业均需承担首要责任,内部管理过失不能作为免责理由。
7.2 后续需关注重点
- 关注文旅部后续发布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修订版本,以及网络招徕专项整治的细化细则。
- 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游消费纠纷的指导案例,明确变相强制消费的民事赔偿裁判标准。
- 关注直播、自媒体旅游带货的监管新规,明确达人推广、直播带旅游产品的资质要求与责任边界。
- 关注出境游市场复苏后的监管动态,无证经营出境游、超范围经营将成为下一阶段重点查处方向。
8. 效力复核声明
- 本笔记全文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 修正)、《旅行社条例》(2020 修订)、《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其规范名称、文号、施行日期、条款编号、内容表述均已初步核对,均为现行有效;引用前建议再次通过官方渠道复核。
- 本笔记中标注 “待官方解读” 的事项,为当前法律规范未明确细化的模糊地带,最终认定与执行标准以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官方发布的解释、细则为准。
- 本笔记仅为旅游市场强制消费典型案例的预习研究资料,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也不替代专业律师的法律判断。具体合规操作、纠纷处理、执法应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咨询执业律师确认。
- 本笔记已完整覆盖附件中全部 13 起典型案例,无遗漏;所有案例事实、处罚结果均与原文核对一致。
复习笔记
线上旅游经营高频踩坑:研读旅游强制消费相关行政执法材料
适合公众号、企业内部学习、法务培训,Markdown 排版,问答穿插,关键信息加粗,全部素材来源于《20260805 旅游市场强制消费问题典型案例(2026 年第五批)预习笔记‑2.docx》
作者简介 刘颍律师|执业 27 年 专业领域:专注安全风控、企业合规、政府法务、文书审查、法治培训 电话:13909507005|邮箱:13909507005@139.com
导语
短视频、直播、微信私域已经成为旅游获客主阵地。线上流量红利背后,虚假宣传、低价揽客、无证经营、外包推广踩坑层出不穷。
本文基于文旅部 2026‑08‑05 对外公示的 13 件行政执法事例开展研读,结合《旅游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现行法规,拆解线上招徕 + 线下旅游服务全链条法律风险,输出可直接落地的自查、整改、合同优化方案,助力旅游行业干部职工法治教育,推动管理人员学法用法,提升业务管理法治化水平。
📌本文素材全部来自官方公示行政执法事例,覆盖旅行社、咨询公司、个人从业者多类主体。
一、文件基础总览
📄文件基础信息
表格
信息项 | 具体内容 |
文件全称 | 旅游市场强制消费问题典型案例(2026 年第五批) |
发布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发布 / 施行日期 | 2026‑08‑05 |
效力层级 | 部门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指导参考) |
整治背景 | 联合中央网信办开展非法网络招徕专项整治,线上线下一体治理导游乱象、强迫购物 |
适用主体 | 旅行社、导游、旅游咨询机构、个人旅游从业者、在线旅游经营者 |
重点监管场景 | 短视频、直播、社交平台、自媒体、第三方网络推广渠道旅游招徕行为 |
Q:这套公示材料能不能直接作为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A:不能直接单独作为处罚法条。事例本身是执法参考标尺,作出行政处罚实体法律依据仍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部门规章;但企业合规层面,应当把这批事例看作监管风向,提前规避同类行为。
📊四大高频违法模式(来自 13 件行政执法事例归纳)
- 虚假承诺型:线上宣称纯玩、特定酒店、特定景点,线下实际不兑现,占全部事例 38%;适用法条:《旅游法》第 32 条。
- 低价诱骗型:团费低于合理接待成本,依靠购物人头费、自费项目弥补亏损,属于从重打击情形;适用法条:《旅游法》第 35 条第 1 款。
- 无证经营类(占比最高 54%):无旅行社许可从事招徕接待、无导游证提供有偿讲解;适用法条:《旅游法》第 28、37 条。
- 超范围经营类:仅有国内旅游资质,擅自发布出境旅游产品;适用法条:《旅游法》第 29 条第 2 款。
Q:私域微信客服口头承诺,没有写进旅游合同,企业需要担责吗? A: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执法口径:企业官方账号、客服在微信等私域渠道对外作出承诺,视为旅行社宣传行为;宣传内容与实际服务不一致,依据《旅游法》第 32 条认定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参考事例一、五、九、十二。
Q:推广业务全部外包给第三方公司,是不是就可以隔离法律风险? A:不可以对外免责。旅行社对受托推广机构宣传行为承担首要主体责任;外包协议只能实现企业对外受罚后,内部向第三方追偿,不能对抗监管和游客。参考事例十二。
二、执法五大核心规则(从 13 件事例提炼)
✅双罚制常态化:企业违法,企业 + 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同时处罚,不能把全部责任推给员工、外包服务商。 ✅线上留痕直接作为定案证据:短视频录屏、直播回放、微信聊天、私信记录均可作为执法证据,不只看纸质合同。✅认定标准持续收紧:不只打击现场胁迫购物;线上线下口径不一致、低价诱骗、隐性误导,均纳入违法评价。✅惩戒属于组合拳: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行业禁入、旅游市场黑名单多重惩戒叠加。 ✅资质红线不可逾越:旅行社业务、导游执业、出境旅游业务,均有法定资质门槛,个人、咨询公司不可随意跨界经营。
Q:是不是价格便宜就等于违法 “不合理低价游”? A:并不是便宜就违法。团费显著低于合理接待成本,经营模式寄希望于购物回扣、另行付费项目弥补亏损,才属于《旅游法》第 35 条禁止行为;正常商业优惠促销不属于违法。
三、岗位风险拆解(企业各部门需要警惕)
📢市场 / 推广部门
- 禁止:线上线下两套宣传话术;放任外包推广方自由编造文案;滥用 “纯玩零购物”“无任何自费” 绝对化表述。
- 必须做:短视频、直播、社群文案发布前合规审核;直播完整录屏留存不少于3 年;第三方推广全部使用旅行社统一输出素材。
📞销售 / 客服部门
- 禁止:客服私自承诺合同之外景点、酒店标准;员工私人微信承接业务、收取费用。
- 必须做:统一标准化话术;企微、微信沟通记录归档留存;所有对外承诺必须和合同、行程单保持一致。
🧳产品 / 运营部门
- 禁止:设计依靠购物回扣填平亏损的低价产品;国内旅行社上线出境旅游产品。
- 必须做:建立产品成本核算机制;纯玩产品不得夹带购物环节;购物、另行付费项目,必须取得游客书面自愿确认。
👨🏫人资 / 导游管理部门
- 禁止:聘用没有导游证人员从事有偿导游讲解。
- 必须做:建立导游资质动态台账;上岗核验导游证;导游签署合规承诺书,开展常态化合规培训。
⚖️法务合规部门
- 禁止:等到投诉爆发才事后补救。
- 必须做:修订合同、知情同意书模板;建立投诉快速和解机制;定期开展线上渠道合规巡检。
四、合同模板关键优化示例
优化 1:宣传效力边界条款
❌旧表述:宣传内容仅供参考,以实际行程为准。 ✅优化后:本合同旅游服务以本合同及附件行程确认书为准。甲方官方渠道宣传资料、官方客服在企业沟通工具作出明确承诺,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员工私人账号、非官方渠道未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口头承诺,不对甲方产生约束力。 依据:事例五、九、十二执法口径,区分官方宣传与个人私下承诺。
优化 2:购物与自费项目确认条款
❌旧表述:行程可安排自愿购物、自费项目。 ✅优化后:本行程为【纯玩无购物 / 含购物】产品,购物场所、停留时长详见附件《行程确认书》。另行付费项目由旅游者主动提出,经书面确认后方安排,甲方不得强制、诱导消费。旅游者签字确认,表明系本人真实自愿选择,不存在胁迫误导。 依据:《旅游法》第 35 条。
优化 3:第三方推广追偿条款
❌旧表述:推广方完成约定推广工作。 ✅优化后:受托推广方仅可使用甲方提供合规素材,不得擅自修改、夸大宣传。受托方宣传违规造成甲方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的,甲方有权向受托方全额追偿,含罚款、赔偿金、律师费。 依据:事例十二,解决外包推广对外担责、内部追偿问题。
五、风险整改行动清单
表格
整改类型 | 具体工作 | 责任部门 | 建议时限 |
立即整改(15 天) | 全平台排查线上宣传,清理违规表述,下架明显不合理低价产品 | 市场、产品部 | 15 日 |
立即整改(15 天) | 核查导游、合作渠道资质,清退无证人员 | 人力、运营部 | 10 日 |
立即整改(15 天) | 补全第三方推广合规协议,收回宣传素材控制权 | 市场、法务部 | 15 日 |
长期优化(30‑90 天) | 修订旅游合同、确认书全套模板 | 法务部 | 30‑60 日 |
长期优化(30‑90 天) | 建立产品成本核算、全流程合规审核机制 | 产品、财务、法务部 | 60‑90 日 |
长期优化(持续) | 全员合规培训,管理人员带头学法,定期线上风险巡检 | 人力、法务部 | 长期执行 |
Q:游客到目的地之后,游客自己主动想要去购物店,这种怎么操作才合规? A:按照《旅游法》第 35 条,旅游者主动要求,同时不干扰其他游客行程,并且做好完整书面确认留痕,才可以安排;不能仅凭口头同意。
六、现存模糊地带(待官方解读)
- “向导”“旅行体验官” 哪些情形会被认定属于法律意义导游,全国暂无统一细化标准,各地执法尺度存在差异。
- “准四星、准五星” 这类行业俗称,什么情形直接定性虚假宣传,暂无细化规则。
- AA 制个人社群结伴拼团,完全不赚取利润,是否属于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边界尚不清晰。
- 自媒体博主单纯 “种草” 引流对比博主直接收客组织旅游,二者责任划分暂无专项细则。
提示:遇到以上几类边界业务,建议提前做好内部风险评估,不要推定 “绝对安全”。
七、法律后果全景(行政、民事、信用三重风险)
- 行政责任
- 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依据《旅游法》第 97 条没收违法所得,5000‑50000 元罚款,情节严重可停业整顿;主管人员同步处罚。
- 不合理低价诱骗收回扣:依据《旅游法》第 98 条,3 万‑30 万罚款,严重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相关人员可行业禁入。
- 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依据《旅游法》第 95 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10 万罚款。
- 民事维权(游客角度)
Q:游客遭遇强制消费、虚假宣传,法律上可以主张什么? A:①依据《民法典》第 150 条,受胁迫的消费行为可以请求撤销,主张退款; ②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9、10 条,游客享有自主选择权,有权拒绝强制交易; ③构成欺诈,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主张三倍赔偿,不足 500 元按 500 元计算。
- 信用惩戒 依据《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文旅市场发〔2018〕119 号),严重违法企业会被列入黑名单,平台下架产品、多部门联合信用惩戒。
八、结尾总结与互动
📝记忆口诀:宣传要属实,资质要查实;承诺要留纸,外包不卸责;低价不诱客,合规行致远。
监管已经从过去 “线下抓导游” 前移到短视频、直播、私域沟通、产品设计全流程。 每一条短视频文案,每一句客服微信回复,都可以成为监管核查证据。外包推广、流量引流不等于风险转移。
👉互动提问:你们企业线上获客环节,是否遇到过宣传口径和合同不一致的隐患?欢迎留言交流。
⚠️声明:本文仅为普法研读材料,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遇到具体投诉、调查、业务模式研判,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评估。
刘颍律师|执业 27 年 专业领域:专注安全风控、企业合规、政府法务、文书审查、法治培训 电话:13909507005|邮箱:13909507005@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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