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公布两起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为持续营造法治化的旅游营商环境,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现公布第五批沧州市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强化警示教育,以此督促广大旅游经营者牢固树立守法诚信经营理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共同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一:黄骅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案情简介:2026年6月,渤海新区黄骅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法对黄骅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业务档案材料,发现涉嫌组织游客开展港澳出境旅游活动。经查,黄骅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招徕、组织游客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委托其他旅行社接待游客。
处理结果:黄骅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渤海新区黄骅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黄骅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贰千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因缺乏监管和保障,将游客置于权益受损的高风险中。对于游客而言,在报团出境游时务必提高警惕,仔细查验旅行社是否具备出境游资质,仔细查看《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确认“许可经营业务”一栏中明确载有 “出境旅游业务” 字样,并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
案例二:沧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案
案情简介:2026年6月,沧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沧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其《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的地址不一致,且未在经营地址内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变更登记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沧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鉴于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规定,沧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决定对沧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沧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沧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沧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决定对沧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旅行社经营地址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信息不一致、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旅游市场监管中典型的“小违法、大隐患”,看似是“墙面上的小事”,实则关系到市场准入信息的公示与游客的知情权。提醒广大市民及游客:进入旅行社报名参团或者网上报名参团,可以主动查看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确定其经营范围及资质,务必签订与《营业执照》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主体一致的正规旅游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沧州文化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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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狮城明月 审核/姜小白 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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