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旅游行业整治导游乱象与强制消费对导游从业人员的工作提示
关于旅游行业整治
导游乱象与强制消费
对导游从业人员的
工作提示
全市导游从业人员:
为推进整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有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导游执业行为,现对全省导游从业人员提示如下:
一、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证是导游合法带团的基本凭证。《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以下四类人员一律不得从事导游活动;一是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二是已取得导游资格证但未按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三是导游身份标识证(电子导游证)已过期、被暂扣或被吊销的人员:四是超出持有导游证执业范围(如普通导游未取得领队证从事出境带团)的人员。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吊销相关资格;构成违法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严禁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导游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实务中常见的私自带团行为主要包括:通过微信、小红书、抖音、快手等社交平台私下接单,直接为咨询的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在景区门口私自揽客提供讲解服务;未经旅行社委派以个人名义承接旅游团队。无论以何种形式,只要未接受旅行社委派即属违法。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风险提示:导游在线上打造个人自媒体 IP,当账号具有一定的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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