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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秉县公布集中整治旅游行业问题典型案例(第二期)

admin2026年09月21日 12:32:05国内旅游目的推荐6
施秉县公布集中整治旅游行业问题典型案例(第二期)
为规范施秉县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游客合法权益,2026年以来,施秉县组织文旅、公安、交通、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动执法,聚焦群众反映集中的旅游市场突出问题,严厉查处涉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案件。现选取起典型案例作为第二批予以公布。

案例施秉县某旅游公司旗下酒店虚假折扣诱导消费

【案情介绍】2025年11月15日,施秉县市监局接到投诉举报,投诉施秉县某酒店的折扣力度存在夸大宣传,执法人员后续查明该酒店在网络平台标注的划线价格与实际销售的价格差距过大,导致出现虚假折扣,从而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按实际价格在网络平台上标明划线价格,并处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000元。

【案例警示】本案为虚假折扣诱导消费,不论线上线下,都属于价格欺诈,经营者划线价必须有真实成交记录支撑,虚标从未成交的划线价制造打折假象,该行为可能构成价格欺诈,虚假折扣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需承担民事赔偿;消费者在订房时留存好价格凭证和线上宣传凭证,遇价格欺诈可直接拨打12315举报维权,或者拨打便民服务热线12345寻求帮助。

案例二:客运经营者强迫旅客乘车违法案

【案情介绍】2026年8月28日,施秉县交通运输局接到旅客投诉举报强制要求其搭乘城乡客运车辆。经查,2026年8月8日,投诉人坐火车抵达施秉县火车站时,被当地城乡客运班车经营者拦截,阻止其乘坐出租车进城,强制要求其搭乘城乡客运车辆,该行为属于客运经营者强迫旅客乘车的违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客自主选择乘车方式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强迫旅客乘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对当事人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为客运经营者强迫旅客乘车、侵害旅客自主选择权的典型违规案例。客运服务经营过程中,经营者应当尊重旅客自愿乘车选择,不得通过拦截、阻拦、强制诱导等方式强迫旅客乘车。此类行为不仅扰乱道路客运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严重损害旅客合法权益,破坏客运行业服务形象,同时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属于违法经营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本案警示各类道路客运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服务行为,摒弃强制揽客、限制旅客自主选择等违规行为,自觉维护公平有序的客运经营秩序,保障旅客出行合法权益。

案例三:下舞阳河景区高碑码头(陕西XX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介绍】 2026710日,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投诉电话,投诉人称在舞阳河景区游玩的时候,高碑码头上写着“舞阳河漂流”,在抖音宣传页面也写“舞阳河漂流”,以及用喇叭宣传,其内容也是“舞阳河漂流”,但实际经营项目是漂游,其行为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多处宣称其提供的是漂流服务,与实际开展经营服务项目不相符,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处1120元罚款

【案例警示】本案为典型旅游项目虚假宣传。经营者进行广告宣传时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构服务内容、等级、福利,不得使用误导性话术招揽游客。宣传承诺要与实际服务保持一致,杜绝虚假营销。网络宣传、短视频推广、线上团购介绍必须真实、准确、客观,不得虚构项目体验、夸大项目效果、混淆项目概念;景区在开展旅游项目时严禁将普通观光、平缓玩水项目包装成刺激性漂流、网红探险类项目误导游客;企业需建立宣传内容审核制度,杜绝虚假营销。广大消费者报名旅游项目时,注意留存宣传截图、合同等凭证。遇到虚假宣传、货不对板情况,及时拨打12315热线维权。

案例四:酒店不按规定如实登记旅客信息

【案情介绍】2026年6月30日,施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城区某酒店不按规定如实登记旅客信息,存在入住人员未进行实名登记即安排住宿的情况。经调查,该酒店经营者雷某某未履行旅馆业治安管理职责,未对旅客身份信息进行核验与上传,存在治安隐患,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及处罚】酒店不按规定如实登记旅客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关于“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规定。施秉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嫌疑人雷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是典型的酒店未开展实名登记的案件,旅馆业必须严格执行住宿实名登记制度,这是法律底线,也是安全红线。任何酒店、民宿不得以“方便客人”“系统故障”等借口放松登记要求。经营者应加强员工培训,确保登记流程规范、信息上传及时。公安机关将持续强化监管,对屡犯者从重处罚。广大旅客请主动出示有效证件,配合实名登记,共同维护住宿安全环境。

案例五:民宿不按规定如实登记旅客信息

【案情介绍】2026年7月31日,施秉县公安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民宿未按规定执行住宿人员信息实名登记制度,存在旅客入住未如实登记身份信息的情况。经调查核实,该民宿经营者吴某某未严格落实旅馆业治安管理要求,未对入住旅客进行“人证核验、实名登记、实时上传”,存在治安安全隐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依据及处罚】民宿按规定如实登记旅客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关于“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规定。鉴于吴某某系初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施秉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嫌疑人吴某某作出警告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是典型的民宿未开展实名登记的案件,住宿实名制是旅馆业法定义务,是维护公共安全、防范违法犯罪的重要措施。不管是酒店,还是民宿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要求,不得以“熟人”“临时”等理由规避登记。公安机关将常态化开展专项检查,对违规者依法处罚。广大旅客入住时请主动配合身份核验,共同筑牢住宿安全防线。


来源:施秉旅游微信公众号

编辑:聂艳美

校对:邰书坤

编审:杨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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