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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宿政策·惠州丨惠州市四个旅游住宿业协会:《惠州市住宿(酒店、民宿)服务行业客房订单消费指引(试行)》

admin2026年09月21日 03:01:03国内旅游目的推荐6
粤宿政策·惠州丨惠州市四个旅游住宿业协会:《惠州市住宿(酒店、民宿)服务行业客房订单消费指引(试行)》

惠州市住宿(酒店、民宿)

服务行业客房订单消费指引

(试行)

发布机构:惠州市饭店行业协会、惠州市旅游协会、惠州市环两山乡村酒店产业联合会、 惠州市民宿客栈与精品酒店协会

发布时间:2026年9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住宿(酒店、民宿)服务行业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与住宿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客房订单消费纠纷,促进惠州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住宿服务行业经营者,是指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酒店(包含宾馆)、民宿等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

第三条 消费者与适用本指引的经营者之间因客房退订事宜发生消费纠纷的,参照本指引处置。经营者通过第三方平台预订的规则或合同约定与本指引不一致时,可依照更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则处置。鼓励经营者制定和执行优于本指引的退订方案。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法定节假日”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假期。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纠纷”指消费者通过电话、微信、网络平台等非现场方式预订客房后,因取消客房订单与经营者就退款金额、违约责任等产生的争议。

第六条 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行业惯例,坚持诚信经营、明码标价、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惠州市旅游市场形象。

 第二章 退订规则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设置客房订单预定规则,不采用“不可退”“不可取消”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则条款。

第八条 消费者通过非现场方式预订客房的,经营者应当给予消费者一小时“冷静期”。消费者在冷静期内取消订单的,经营者应全额退款。

第九条 超过冷静期后,消费者因自身原因要求取消客房订单的,经营者应按照以下阶梯性比例予以退款:

(一)入住日前3天12:00以前取消:酒店客房订单给予不低于订单全款80%的退款;民宿客房订单给予不低于订单全款75%的退款。

(二)入住日前2天12:00以前取消:酒店客房订单给予不低于订单全款70%的退款;民宿客房订单给予不低于订单全款65%的退款。

(三)入住日当天12:00前取消:酒店、民宿客户订单均给予消费者不低于订单全款30%的退款。

(四)入住日当天12:00至18:00取消:酒店、民宿客户订单均给予消费者不低于订单全款20%的退款。

(五)入住日当天18:00以后取消:鉴于经营者已实际保留客房并产生相应成本,但仍节省部分水电、一次性用品等费用,给予消费者不低于订单全款10%的退款。

第十条 入住日期处于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期间的,经营者可在第九条规定的退款比例基础上适当降低退款比例,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订单全款的10%。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消费者无法入住的,经营者应全额退款。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一)政府依法宣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应急状态或社会安全事件,导致交通管制或禁止旅游活动的;

(二)惠州市发布台风、暴雨、雷雨大风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且预警覆盖入住当日的;

第十二条 针对惠州市滨海旅游特点,因台风、暴雨等天气原因但未达到不可抗力标准,消费者取消客房订单的,以入住当日惠州市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为准,按以下比例退款:

(一)台风白色预警(48小时内可能受台风影响):退款20%,或免费改期一次(3个月内有效)。

(二)台风蓝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6级以上):退款40%,或免费改期一次(6个月内有效)。

(三)台风黄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8级以上):退款60%,或免费改期一次(1年内有效)。

(四)台风橙色预警(12小时内可能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10级以上):退款80%,或免费改期一次(1年内有效)。

(五)台风红色预警(6小时内可能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全额退款(100%)。

(六)暴雨红色预警:参照台风黄色预警标准,退款60%或免费改期。

预警信号在入住当日发生变更的,以当日已发布的最高级别预警信号为准。经营者应在预订页面、大堂等显著位置提前公示本规则,确保消费者在预订前知悉。

第十三条 因经营者自身原因(重复订房、超订、设施设备突发严重故障无法居住等)导致消费者无法按约定入住的,经营者应第一时间为消费者安排不低于原约定标准的客房;无法安排的,应全额退款,并承担消费者因此产生的合理差价损失(即另行预订同等条件客房的实际差额)。

第十四条 通过网络平台预售住宿消费券(需另行预约入住日期)的,如消费券核销后不可免费取消,经营者应在消费券购买页面、核销页面以醒目字体提示“核销后不可退款”或类似内容。

第十五条 针对包栋或团体订单(含5间及以上客房),经营者可与消费者另行约定退订规则,但应在预订时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取得消费者的确认。

 第三章 优先保障与特别处置

第十六条 启动“优先保障”的情形:

(一)因经营者自身原因导致重复订房、超订,应优先保障受影响消费者入住不低于原约定标准的客房;无法满足的,应全额退款并承担消费者另寻住宿的合理差价。

(二)因第三方订房平台或机构原因导致重复订房,经营者仍应按照前款规定优先保障消费者入住,所遭受损失可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七条 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应向消费者全额退款:

(一)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或实际收取费用高于公示价格的;

(二)擅自单方面取消消费者订单,或编造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自行取消订单,并通过高价转卖获利的;

(三)在住宿需求紧张时期临时坐地起价,涨幅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经消费者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四)以虚假宣传(如虚构房型、虚假配套设施、虚构好评等)误导消费者预订的;

(五)因服务态度恶劣、言语侮辱、肢体冲突等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益的。

 第四章 纠纷处置

第十八条 发生客房退订纠纷时,经营者应本着“消费纠纷不出店”的原则,根据本指引规定及时与消费者协商处置。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通过惠州市饭店行业协会、惠州市旅游协会、惠州市环两山乡村酒店产业联合会、惠州市民宿客栈与精品酒店协会协调解决;

(二)消费者自行选择依法设立的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三)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对投诉频发、拒不履行本指引或存在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经营者,由惠州市饭店行业协会、惠州市旅游协会、惠州市环两山乡村酒店产业联合会、惠州市民宿客栈与精品酒店协会纳入行业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指引2026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由惠州市饭店行业协会、惠州市旅游协会、惠州市环两山乡村酒店产业联合会、惠州市民宿客栈与精品酒店协会负责解释和进一步完善,后续将根据试行情况及行业发展实际,适时进行调整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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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惠州市环两山乡村酒店产业联合会公众号,原文标题:《惠州市住宿(酒店、民宿)服务行业客房订单消费指引(试行) 》,版权归属原单位原作者,转载请注明原文来源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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