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发布旅游宣传中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旅行社发布旅游宣传中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一、商业广告宣传的法律分类
商业广告,可以将其分为要约和要约邀请两大类。
1.要约。《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二、旅行社旅游宣传的分类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旅行社的旅游宣传,也可以分为要约和要约邀请两大类。
1.旅游宣传中的要约。简单地说,旅行社发布的详细的旅游线路信息,就是属于要约。比如旅行社发布的旅游线路,不仅线路清晰,价格明确,每天的服务安排都作了详尽的说明,此类的旅游宣传就是要约。
2.旅游宣传中的要约邀请。旅行社发布了简洁明了的旅游线路信息,就属于要约邀请。比如旅行社发布的旅游宣传仅表述为“北京双飞5日游,旅游团款3500元”,此类旅游线路信息就属于要约邀请。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异同
1.旅行社发布的旅游宣传被认定为虚假,不论该旅游宣传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旅行社都会受到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2.旅行社发布的旅游宣传被定性为要约,不论旅行社是否与旅游者签订了旅游合同,也不论旅游合同是否将要约内容纳入其中,旅游宣传已经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旅游宣传中的内容对旅行社具有约束力,旅行社应当按照要约内容,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比如旅行社在要约中承诺为旅游者提供五星级住宿服务,只要旅行社提供的实际住宿服务未达到五星级标准,就可以认定旅行社违约,甚至是欺诈。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