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学变"旅游"?法院释明备位诉请,一案实质化解争议
一、案情介绍:一场"清北研学"引发的纠纷
📅 时间线:2023 年 5 月宣传 → 6 月 15 日签约 → 7 月 1-6 日出行 → 2024 年 11 月一审判决 → 2025 年 1 月二审终结
🎯 核心争议:被告无旅行社资质组织研学营 + 擅自变更核心行程
💰 涉案金额:原告支付 4901.5 元,索赔 3 倍损失 11640 元
事件经过:
2023 年 5 月,被告三明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托育公司")与建宁县某跆拳道馆联合推出"2023 年清北名校学霸励志研学营",通过朋友圈、微信群广泛宣传,承诺行程包含走进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核心内容。
同年6 月 15 日,原告胡某妮、范某凤(母女关系)与两被告签订《参营合同》,约定研学时间 7 月 1-6 日,费用 3980 元(不含交通费)。签约后原告依约支付共计4901.5 元。
问题爆发:研学团实际行程中,四项核心内容被擅自变更:
原告诉讼请求:两被告未取得旅行社资质,违反《旅游法》,且擅自变更核心行程。请求:① 确认合同无效;② 返还费用 4901.5 元;③ 三倍赔偿 11640 元。
被告抗辩:清华、北大疫情后不对外开放,故宫预约爆满,属不可抗力;合同已约定可调整内容。
二、判决结果
判决要点:
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2615.5 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未支持合同无效及三倍赔偿)。
三、律师解读:
"本案的价值不仅在于判决结果,更在于法院如何通过程序创新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 本案核心争议与裁判要点解析
1.1 无权经营研学旅游的法律定性问题
本案关键事实:某托育公司与某跆拳道馆均未取得旅行业务许可证,却组织"清北名校学霸励志研学营"并对外收费。
法律冲突:《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业务需取得许可,被告行为涉嫌违反强制性规定。但原告主张的直接后果是"合同无效",这将导致无法追究违约责任。
法院裁判路径:
- 第一步:
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前者导致合同无效,后者仅产生行政责任; - 第二步:
衡量违法程度——本案研学活动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影响显著轻微; - 第三步:
考察制裁情况——被告无证经营已通过行政处罚予以制裁; - 第四步:
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 16 条,认定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结果不公。
1.2 擅自变更行程的违约认定
争议焦点:被告抗辩"清北不开放、故宫预约满"属于不可抗力或合同免责情形,是否成立?
法院审查逻辑:
🔍事实认定:经查清华、北大官网在 2023 年 1-6 月期间,"没有明确禁止参观,但也未完全对外开放"。暑期 7 月 8 日后恢复开放,但研学时间为 7 月 1-6 日。
⚖️法律判断:被告作为专业组织方,应提前核实场地开放政策并预留备案方案。以"未完全开放"为由变更核心行程,不属于不可抗力。
📍合同约定审查:合同中"特殊情况调整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不能成为单方变更核心内容的免责依据。
1.3 损失赔偿范围的酌定标准
原告主张:违约损失 3917.5 元,包括交通费、故宫门票讲解费、酒店住宿、校内学霸讲解费等。
法院支持:酌定 2615.5 元(部分支持)。
裁判逻辑解析:
- 可预见性原则:
被告依约履行合同可预见的损失范围有限; - 合理性审查:
原告主张的"另行赴京完成研学"费用按个人标准计算,与团体研学费用标准不符; - 减损义务:
原告在行程变更时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 酌定因素:
法院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违约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权衡。
1.4 为何未支持"三倍赔偿"?
原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欺诈的三倍赔偿规定。
未获支持原因:
- 欺诈要件不足:
被告虽无资质,但并非故意虚构事实骗取费用; - 因果关系断裂:
行程变更主要源于客观条件限制,而非恶意欺诈; - 救济路径选择:
法院已认定合同有效,通过违约责任足以填补原告损失。
★备位诉请机制的程序解析
2.1 什么是备位诉请?
备位诉请(预备性诉讼请求):当事人在同一诉讼中提出两项相互关联但法律基础不同的请求,法院按顺序审查。若主位诉请不成立,则审理备位诉请;若主位成立,备位不再裁判。
本案体现:
- 主位诉请:
合同无效 → 返还费用 + 三倍赔偿; - 备位诉请:
合同有效 → 违约损害赔偿。
2.2 为何允许提出备位诉请?
传统困境:当事人面临"二选一"难题——主张无效则无法追究违约,主张有效则可能败诉且需另案起诉。
司法政策依据:
- 《九民纪要》第 36 条:
"避免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在合同效力不确定时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引导完善诉请以一次性解决纠纷"; - 《民事诉讼法》第 122 条:
仅要求"诉讼请求具体",未禁止备位诉请; - 《最高法促进实质性化解矛盾指导意见》第 11 条:
法院可向原告释明提出备位诉请。
2.3 本案程序操作规范
法院释明阶段:
庭前调解期间,法院向原告释明"合同效力需综合判定,并非当然无效"; 告知原告可主张合同有效情形下的备位诉讼请求。
当事人回应: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增加备位诉请:如认定合同有效,判令赔偿违约损失 3917.5 元。
程序保障:
法院重新指定举证、答辩期限,保障被告防御权; 两项诉请纳入同一程序合并审理,双方分别举证、质证、辩论。
2.4 裁判结果:主位驳回,备位部分支持
📋主位诉请:
驳回(因认定合同有效,确认无效的基础不存在)。
✅备位诉请:
部分支持,酌定赔偿 2615.5 元(被告构成违约,但原告损失主张部分过高)。
裁判要旨:
诉请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中,原告初始诉求未就合同有效提出备位诉请的,法院可主动释明并允许补充;审理认定合同有效的,应一并审查裁判备位诉请。如需保障被告权利,应重新指定举证、答辩期限。
2.5 备位诉请的实务价值与风险提示
实务价值:
- 避免程序空转:
一案解决全部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 - 降低诉讼风险:
避免因效力认定与当事人主张相反而"全输"; - 提升司法效率:
法院在同一程序中完成全面审理。
使用建议:
起诉时若主张合同无效,应同步考虑补充"如认定有效则请求违约赔偿"的备位诉请; 注意两项诉请的逻辑顺序,主位与备位应有清晰的顺位关系; 损失计算需合理,避免过度主张导致不被支持。
★ 本案对法律实务的启示
🎯对当事人的启示:起诉前充分预判合同效力认定结果,必要时主动提出备位诉请;损失赔偿主张应结合实际支出与市场标准。🎯对经营者的警示:无证经营虽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但仍构成违约;合同变更需经对方同意,单方调整核心内容风险大。
⚖️对法院裁判的启示:在合同效力不确定时,主动释明引导当事人完善诉请,实现纠纷一次性实质化解;审查格式条款效力时,注意平衡双方利益。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509 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584 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22 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6 条第 1 款第(一)项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有效。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 36 条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避免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在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时,就合同效力及相应法律后果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引导其完善诉讼请求,以一次性解决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 11 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起诉和答辩等具体情况,向原告释明可以提出备位诉讼请求。

林玲律师
北京寰辰律师事务所|商事及合规部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2024年度及2025年度盈科优秀公益律师并获原创作者奖
《律师说法案例集》(8)(9)(10)(11)副主编
2025年度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青年路)法律顾问
北京现代企业研究会成员
中关村人才协会现代农业委员会专家顾问
专业方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民商事诉讼、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刑事辩护。
获奖作品:团队《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专项法律服务产品》入选2024-2025法律服务创新产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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